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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大学校友总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大学校友总会,其英译名为:Wenzhou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(简称:WZUAA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民间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:热爱祖国,热爱母校;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;加强团结,推进合作;为母校的发展、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贡献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温州大学内,接受温州大学的指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:
(一) 联络各地校友,指导组建各地校友会,组织开展健康合法的社团活动;
(二) 加强与各地温大校友会的联系,交流工作经验;
(三) 发挥校友作用,加强信息沟通,促进母校与校友、母校与地方之间的合作;
(四) 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,筹集办学资金;
(五) 协助母校征集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;
(六) 做好校友信息采集工作,积极开展校友活动;
(七) 编辑、印刷校友刊物,建设校友总会网站;
(八) 统筹管理温州大学校友基金;
(九) 组织举办其他有利于母校、国家、社会的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凡在温州大学(含温州师范学校、温州师范学院、原温州大学、温州教育学院、瑞安师范学校、平阳师范学校、温州幼儿师范学校)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(含温州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),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温州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,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。
第九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名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在本会各级组织机构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,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 有退会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;
(四)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相关信息;
(五) 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免除理事,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政策;
(五)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设办公室,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2人,由温州大学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;本会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人,指导本会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地校友会和有关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地校友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,其任务是:
(一) 执行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;
(二) 执行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的决议,处理本会日常工作;
(三) 拟定本会工作计划,编写工作总结;
(四) 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;
(五) 办好本会刊物;
(六) 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任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捐赠;
(二) 温州大学及其他附属单位的资助;
(三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施会计监督。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生效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温州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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